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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多项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2007年04月12日《天津日报》 刘卫华
为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天津市政府决定出资1.2亿元,天津市医保基金增加支出0.6亿元,出台了多项惠民政策。 1、从今年1月1日起,天津市退出市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将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已经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医疗费补助,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补助,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费报销待遇。 2、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5000余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5%;未参保的5000余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参照解决。 3、将血友病(全市600余名患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全市每年约有20例左右)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4、对经天津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职能的专科医院鉴定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将门槛费减半。 5、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常用的1500种乙类药品个人增幅比例,将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率由30%减至11%。 6、将参保人员直接在基本医疗保险57家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7、经审核认定的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和退休后在外地安置的人员,在当地就诊时,凡医疗用药在国家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8、放宽了参保人员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等。(刘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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