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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楼市法律:借继母之名私买经适房被判腾房
2007年08月24日城市快报 安颖

  继母的一间平房拆迁后拥有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继女儿为其代办相关拆迁手续后又代替继母签名,并隐瞒继母以二人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装修入住。继母得知此事后,将继女儿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依照本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的相关规定,确认了继母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查明,原告胡某,现年82岁,被告许某,现年52岁。1990年,原告胡某与被告的父亲(已去世)结婚。原被告系无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2005年,原告名下的一套平房拆迁,原告取得拆迁款27万余元,相关拆迁手续均由被告许某代理。因该拆迁房屋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相关单位为原告出具了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2005年9月30日,被告通过有关部门办理了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系原告的女儿。同年10月5日,由被告经手并代替原告与案外人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原被告,其中原告胡某的签字由被告代笔。该经济适用房坐落在南开区华苑小区,价款为30万元。被告随后领取了该房钥匙并进行了室内装修。

  此外,基于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诉争房屋的室内装修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4.3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诉争房是市政府用于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安置的经济适用房,只有符合《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拆迁居民才有资格购买该房,且该资格不允许转让。原告胡某作为拆迁居民依照该《办法》具有购买该房的资格。被告自身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却在未经原告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代为签名,以原被告二人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并在购房后自行装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诉争房为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腾房,符合法律规定,应获支持。鉴于被告已经交纳了购房款并进行了装修,故原告应对该笔费用如数退还。

  最终,法院判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将该房腾空并交付原告,搬至自己名下的房屋内居住。法院同时判令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及装修费,共计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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