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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2日,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摘要如下:
一、坚持依法管理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
2、国家公职人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生育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3、有关部门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宜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5、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生育人员调查取证、收入核定和依法执行等工作。
6、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诚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
1、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坚持和完善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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